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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治理体系 保障农村食品安全

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并对督查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下简称治理体系)作为督查的重点,体现了国家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的基本思想。

随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全面施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向好的现阶段,农村食品安全相对薄弱的问题更加凸显。部分农村地区因治理体系的松散或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成为假劣食品倾销的“洼地”和伪劣食品生产加工的“飞地”,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在笔者看来,农村食品安全存在隐患表面上是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实质上是治理体系不健全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与城镇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差距。有些地方食品安全“四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的选配与作用的发挥都流于形式,治理体系无架构、无实质、无行动、无责任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是前提。因此,通过此次督查,加强对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调查研究,并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找准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难点和“短板”,在“顶层设计”中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标准和内容,既是督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迫切要求。

健全治理体系,地方政府责无旁贷。如何通过考核督查将责任和义务进行传导和“加压”,还需要统筹推进和科学运作。健全治理体系等不得也急不得,作为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加快治理体系建设步伐并形成有效的责任运行机制,必须“蹄疾而步稳”。(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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