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实施细则还针对原有的依法设置在农贸市场的临时摆卖区、临时摊点的“身份”问题作 出具体要求,规定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已批准存在的临时摆卖区、创业街等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应自实施细则出台之日起由审批部门在2年内予以清退。
在南宁现有农贸市场中,有一些为了服务周边的居民生活,需要重新或者改造,要求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在《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对现有的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可以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或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此次,实施细则的规划建设的内容中提出,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应就是否需补充建设农贸市场征求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这意味着,农贸市场建设布局会更加合理化,让居民生活实现最基本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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